《瓶(桶)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(GB17324-2003)》規定了瓶(桶)裝飲用水的指標要求、儀器、添加劑、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、貯存、包裝、運輸、標識要求和檢驗方法,適用于瓶(桶)裝飲用純凈水。
定義
瓶裝飲用純凈水 :以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原料,通過電滲析法、離子交換法、反滲透法、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制得的,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水。
指標要求
原料要求:原料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。
感官指標:感官指標應符合下表的規定。
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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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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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度/度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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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,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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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濁度/NTU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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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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臭和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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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有異臭異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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肉眼可見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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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檢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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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化指標
理化應符合下表的規定。
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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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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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0-7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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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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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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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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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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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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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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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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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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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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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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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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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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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限于蒸餾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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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生物指標
微生物指標符合下表的規定。
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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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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菌落總數/(cfu/mL)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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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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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腸菌群/(MPN/100mL)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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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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霉菌和酵母/(cfu/mL)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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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檢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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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病菌(沙門氏菌、志賀氏菌、金黃色葡萄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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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檢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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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要求
目的
為指導瓶裝飲用純凈水的生產,使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,保證人民身體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》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。
適用范圍
瓶裝飲用純凈水,即以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為原料,通過電滲析,離子交換法、反滲透法、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 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瓶裝飲用純凈水。
指導原則
第一條 新建、擴建、改建的各生產單位的設計,布局應符合GB 14881。
第二條 水處理車間應為封閉間,灌裝車間應封閉并設空氣凈化裝置,空氣清潔度應達到1000級,并使用自動化灌裝。
第三條 設備、管道、工具、器具和儲水設施必須采用無毒、無異味、耐腐蝕、易清洗的材料制成,表面應光滑、無凹坑、無剝脫、無縫隙、無死角、無盲端,不易積垢,便于清洗,消毒;儲存罐應易于放水,避免形成死水層引起微生物污染。
第四條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,禁止使用回收瓶子,瓶、蓋灌裝前必須使用自動化設備,嚴格清洗、消毒。
第五條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,終端水、清洗后的瓶、蓋,其菌落總數、大腸菌群、藥物殘留等不得檢出。
第六條 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,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、工作帽、工作鞋,工作服應蓋住外衣,頭發不得露于帽外,進入灌裝間的人員必須進行二次更衣,配戴口罩,方準進入。
第七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應建立自身衛生管理組織,配備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;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要求的檢驗室,負責產品檢驗,其感官指標、pH值、電導率、菌落總數、大腸菌群必須每批檢驗,合格后方準出廠。
第八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對原料用水應經常進行檢驗,同時每年應按GB 5749全項檢驗一次;對純凈水產品除每批進行常規檢驗外,每年還應按本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二次;如有停產情況,在生產前必須進行全項檢驗一次,并將檢驗報告妥善保存以備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查驗。
第九條 瓶裝飲用純凈水必須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》和GB 7718的規定,除標注商品名稱外,還應標注其主要工藝及純凈水字樣,非蒸餾工藝生產的純凈水不能標注為蒸餾水。
包裝
包裝容器和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。
標識
定型包裝的標識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。
貯存及運輸
貯存
成品應貯存在干燥、通風良好的場所。不得與有毒、有害有異味、易揮發、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。
運輸
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、雨淋。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。
檢驗方法
感官指標
按GB/T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理化指標
(1)pH值、電導率、高錳酸鉀消耗量、氯化物
按GB 17323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(2)游離氯、砷、鉛、銅、氰化物、亞硝酸鹽、揮發性酚、三氯甲烷、四氯化碳
按GB/T 5750規定的方法測定。
(3)微生物指標
按GB/T 4789.21規定的方法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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